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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一种方式,引入到我国的时间并不长,存在很多不适应性,加上“末位淘汰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致于有关“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争论一直不休,对于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雇的行为,最高院表明了反对态度。虽然“末位淘汰制”在单方解雇这个层面存在违法性,但在调岗、双方协商解除等方面是存在合法适用空间的。尽管如此,“末位淘汰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是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如将“末位淘汰”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违法解雇员工;将“末位淘汰制”作为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欠规范;将“末位淘汰制”作为解雇、调岗事由,实际操作过程不合法等。而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与缺乏对“末位淘汰制”的立法规制,司法救济不完善以及监管不严格密切相关。为了规范适用“末位淘汰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该分别对“末位淘汰制”加以规范。立法机关应该分别从解除劳动关系、调岗、终止劳动关系三个方面对“末位淘汰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遴选司法案例,通过案例来弥补难以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足;还可以适当的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予以规范。劳动行政部门一方面须加强对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末位淘汰制”过程的监管,同时还应该对用人单位适用的情况给予指导;另一方面还应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指导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则应该在明确由最高管理层制定“末位淘汰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制定和适用“末位淘汰制”,并且应该完善相应的异议和监督机制,制定一套科学合法的绩效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