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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企业风险事件的不断发生,内部审计问题开始受到普遍的重视。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是保障公司治理重要的管理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就是难以完全融入公司治理体系之中,忽视内部审计在宏观战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导致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关系的割裂,这也是内部审计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的体制根源。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是宏观立法环境没有给内部审计一个明确地法律地位,致使内部审计称为公司可有可无的部门,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并没有将内部审计上升到法律高度,自身认为是公司的一个从属机构,独立性不强,在公司统一管理下难免会失去内部审计最最重要的独立性。公司治理结构按产权纽带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也有所不同。为此,笔者试图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双向法律关系的特点出发,探寻公司治理中公司内部审计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摆脱内部审计尴尬的地位,最后提出立法上的和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