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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改革或者说公司法的现代化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如从偏重对效率的关注发展到逐渐更加兼顾公平、将股东权利义务明晰化、相关法律责任精细化。本文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研究,也建立在上述公司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本文首先论述了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最先明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及性质,接下来将讨论该制度的传统功能及现代功能。在传统功能的分析中本文依托公司治理从“一致同意原则”转变为“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时代背景,突出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流动补偿功能。在现代功能的分析中,依托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强调该制度事前事后的“监督功能”,随后依托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寻该制度在解决“代理问题”上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本文将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中的适用范围,价格评估机制,权利行使程序展开详细的论证分析。首先,对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考察,从比较法角度对该制度所适用于的股东范围、公司类型及适用情形进行详细的论述,还将检讨该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期发现我国尚可完善之处。其次,在股份回购价格评估机制的考察中,最先讨论股份回购“合理价格”的含义及确定标准,并从比较法视角论述股份回购价格的评估方式,包括公司与股东协商确定回购价格,会计专家确定回购价格,司法估价确定回购价格三种评估方式。另外,本文亦对我国股份回购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之后,是对股份回购请求权之权利行使程序的分析,其主要包括公司内行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就公司内行使程序而言,主要应对以下几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股东表示反对、提出回购股份请求、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支付回购价款和处分回购股份。就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司法程序而言,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及自由裁量水平,本文认为司法程序的启动模式宜采用公司请求型的方式。股份回购价格的司法评估是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司法程序中的关键内容,为了使司法评估能更有效的获得“合理价格”,其一股份回购价格司法评估程序中法官应该被赋予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在确定回购价格过程中应着重参考专业评估人员的意见。此外,司法实践应重视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官应运用自由裁量权,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将诉讼成本负担向司法评估程序中的强势一方倾斜。以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产生的机理与功能、国外比较法的相关考察以及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分析为基础,本文在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笔者认为,首先应鼓励并引导以公司章程的方式对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私人安排,在章程中进一步细化该制度的适用程序,合理价格评估标准以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仅可以为此类纠纷解决提供重要依据,并且极大的节约了我国本就紧张的诉讼资源。其次,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范围应在股东范围和适用情形两方面进行扩大。再次,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程序,尤其是在公司内行使该权利的程序规则,公司法可就此制定选择性规范以引导公司作出合理的私人安排。最后,应当完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价格评估机制,明确“合理价格”的标准,并就股份回购价格的司法评估作出更细致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