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公司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产生较晚,而且还很不成熟。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订案。这次修订不仅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说,我国将建立起股东权益的诉讼救济制度。但是要把股东权益诉讼救济制度运用于司法实践,使它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还必须要建立并实施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诉讼救济制度方面比较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的现实国情和法律现状,建起我国体系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股东权益诉讼救济制度。本文即依此思路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中小股东权益概述。中小股东作为一个广泛的群体,很难加以界定。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明确了控制股东的含义,最终将中小股东界定为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半数以下或者持有公司半数以下股份且不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某种影响力而不拥有控制力的股东。中小股东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文对股东权的概念、内容及分类一一作了介绍。 第二部分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公平与效益的最佳平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效益不仅使中小股东的公平得以实现,而且能够促进整体长远的效益,间接促进控制股东公平的实现。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助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在更高层次上的有效契合。从经济学角度,中小股东权益长期得不到应有救济必然会挫伤其投资积极性,投资市场将会萎缩;另一方面,在控制股东的控制之下,公司的法律人格极易被虚化,危及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股东诉讼制度是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和非常有效的救济方式。它是股东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保护弱者精神的体现;在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控制和股东权利、义务的制衡方面有着重要的存在价值。 第三部分研究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本文重点研究了比较特殊的当事人问题和股东会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及股东利益不公平损害之诉三类股东直接诉讼。国外对这几个问题的成熟做法在本部分作了详细介绍。 第四部分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现代派生诉讼制度是现代英美普通法的产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