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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题的最古老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方法,自18世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开始,其存在的正当性不断地受到质疑和抨击。在法治文明越来越发达和完善的当今社会,死刑废除的呼声是此起彼伏,废止或者限制死刑已经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中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大国,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挑战。尽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全面废除死刑在当前并无可能,但是死刑的限制适用和逐步废除已成为死刑发展的必然宿命。目前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对死刑应当严格控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以及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价值与人的生命权利相当的极其严重的非暴力犯罪的范围内。具体如何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学界的说法并不统一,但是有一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死刑的限制和废除首先要从非暴力犯罪着手。因而非暴力犯罪的立法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和逐步废除的问题。尽管诸多学者都已论及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和逐步废除的问题,但是并未针对某种或是某几种罪的刑罚制度作出系统而全面的论述。那么到底对非暴力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才是合理而可取的呢?希望作者对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制度重构成为有意义的探索。本文作者以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为视角,在分析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制度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之上,重构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制度。作者首先对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作了界定,明确经济犯罪的定义采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分析了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立法现状和缺陷,比较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立法,综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刑罚制度重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死刑的替代制度、有期徒刑的改革、资格刑的改革以及完善和扩大适用罚金刑。在中国这样有着悠久的传统历史文化沉淀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死刑虽然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确也有着不可小视的威慑力,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对其都是慎之又慎。因而死刑的废除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经过很多人的不懈努力,从限制适用死刑到逐步废除死刑,等到社会条件和法治文明都符合了死刑废除的环境,全面废除死刑才有可能被实现。因此作者对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制度重构,仅仅是理论的设想,对于死刑存置的合理性问题,期待在实践中得到全面的审视,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