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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是互联网与金融间创新成果,它的出现改变了中国人传统的将钱存放于银行吃利息的观念,越来越多的人学着理财让自己的手中的资金流通起来获取更高的收益。互联网理财有着自己独有的优势,购买赎回便捷方便,与第三方支付结合起来,在人们生活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高速精准处理数据,利用得到的信息更好服务于投资者。但是这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法律监管的缺失,运营主体的行为缺乏有效管制,信息披露不足致使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风险也伴随其间,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那么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整个互联网理财市场也无法稳定发展下去。我国现有的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原有的监管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运用于互联网理财领域,加之现有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如今创新发展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具体实践中分行监管在多领域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中存在交叉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问题。互联网理财产品在现在的监管体系之下存在着一些风险,如监管主体不明确,信息披露制度未完善和互联网黑客病毒威胁,因此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刻不容缓。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日等国的经验,美国将新生的互联网理财纳入到了原本的金融体系之中,通过原有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依照具体情况制定灵活的政策规章,将新事物和旧有体系融合在了一起,降低了监管成本。英国的“行业先行,监管后行”并不能照搬到我国,但是英国制定这样监管政策的前提是因为其规范的行业自律和完善的征信体制,这是我国所缺乏,也是我国在建设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日本的监管体系与我国较为相似,分领域由不同机构来监管,这样一个监管体系由政府来作为主导核心,避免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三个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各有特点,制定适应各国情况的相关制度规章才能够保证监管的有效。要加强对我国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一方面应当借鉴学习国外的监管经验,少走弯路;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国外的制度。首先应当确定监管主体,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有利有弊,短时间内无法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为适应现在金融市场的变化,应当制定详细有效的规章来划分各机构的监管范围,召开议事会议来协调各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联合行业监管,从宏观和微观上来对互联网理财市场进行监管。从源头开始监管,建设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把好关卡,也严厉惩罚那些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要保障互联网安全,防止投资者资金被黑客通过木马病毒等手段窃取,运营主体的技术团队应具备相应能力来保障系统正常运作,不扰乱正常经营秩序,这是由互联网理财产品不同于传统理财产品的特征决定的。为了令互联网理财市场更加透明,应当完善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信息安全。金融有风险,作为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虽然运营主体刻意弱化了其风险提示,但风险依然存在,需要加强对其风险防控。比如“盗刷”风险,投资者的资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黑客盗走,作为资金管理者的运营主体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用法律法规对其赔付义务进行规定。为了防止互联网理财产品无法即时兑付的情形产生,运营主体还应当从自己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提防风险,同时也应当学习国外的经验加快我国互联网征信系统的建设,惠及互联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