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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不断增长的供电服务需求,供电企业从节约用工成本和防范用工风险出发,一种独立于供电企业内部正式员工的劳动群体在农网建设和维护中应运而生,这个劳动群体就是现实常说的农电工。大量涌现的农电工一方面使得供电企业内部日益增长的工作总量与正式劳动用工补充不足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突发电力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周期大幅度缩短,有效地保障了电能的正常供应;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大量的用工成本,降低了供电企业经营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农电工一般缺乏正规、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意识,加之农村配网环境复杂,由此引发的农电工自身安全责任事故与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更有因突发事故处理不当而侵犯第三人人身权利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不仅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供电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干扰了城乡“同网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故而,可以说农电用工是一柄双刃剑,在缓解急剧增长的用工需求与供电企业内部劳动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安全责任风险,给供电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企业用工规范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开展对农电用工安全责任风险防控研究,对平衡农电工利益与供电企业节约成本、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之间的关系,并切实充分发挥发挥农电工的优势、保障农电工合法权益、防范供电企业安全责任风险,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现行农电用工模式安全责任风险。在农电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供电企业以及各地供电企业本着精简人员、节约成本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就农电业务以及农电工分别采取了劳务派遣和业务委托两种用工和管理方式。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农电工、供电企业、派遣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简要概括可以表述为“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在业务委托模式中,劳动者并不直接与供电企业发生关系,劳动者基于与受托人的劳动关系在受托人的安排下完成供电企业委托的事务,供电企业与受托方建立的是民事委托关系。最后,该部分还以部门法为标准对供电企业农电用工安全责任风险类型进行了简要论述。第二部分,现行农电用工模式风险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行农电用工模式中,劳务派遣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在诸多岗位不加区分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上存在冲突;供电企业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自身派遣劳动者的操作方式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自身派遣劳动者的立法精神相违背;被派遣劳动者无法实现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相比而言,业务委托模式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业务委托的范围无法确定;受托人往往与供电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受托人无法进行严密监管,容易导致安全责任风险。第三部分,农电业务用工安全责任风险防控的制度完善。针对现行两种用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首先从专业技能要求、利益大小、是否核心业务以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几率等方面对目标农电业务进行全面衡量或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两种用工模式的取舍。在采用劳务派遣模式过程中,应依法理清农电业务的劳务派遣问题,彻底改变供电企业通过自己的多经企业出资设立劳务公司而向自己派遣人员的行为;在业务委托模式中,尚需明确界定业务委托的范围、理清供电企业与外包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不论采取何种模式,供电企业均应注重农电工利益的保护。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实地调研,充分利用相关资源,获取全国有代表性的供电企业及建筑企业相关信息及材料为本文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第二,通过比较劳务派遣和业务委托这两种不同的农电用工模式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较为完善农电用工模式建议。本文的不足在于,因我国农电业务的现状是点多、线长、面广,这一现状决定了本文所需数据的收集难度很大,加之专门文献缺乏,导致本文可能无法全面分析我国农电用工安全责任风险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