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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在发挥排除嫌疑人自杀、逃跑、毁灭证据、报复证人等作用的同时,也与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了紧张的关系。根据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对其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前,在法律上都是应该被认定是无罪的,这个时候对其适用羁押措施,具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危险性。同时未决羁押在实践中被滥用、超期等现象的频发,也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2012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正,其中在第93条中增加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也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该条款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可操作性。由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对于未决羁押审查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及完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此为基础并且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对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以完善。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第一章总体介绍了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这一章中首先对未决羁押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其次通过法条阐述了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含义,并且深入探讨了其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其作为一项立法上的新的规定对于提升我国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及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进步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对域外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关于未决羁押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方式以及司法救济等三个方面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的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应当对我国的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及司法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完善。第三章对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关于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羁押现状以及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仅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而且诸多外部因素制约着其发挥应有的效力。第四章提出了贯彻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介绍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羁押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权利救济原则;其次对于未决羁押审查主体制定了分阶段的改革思路;最后对于我国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