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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司法在西方既是学理上的概念也是实体法上的用语,其是有别于立法及行政的"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司法权是国家职权分工中行使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独立的主体范围应该仅指审判机关。价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和制度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体现了人们对法律应然的追求和实然的把握。司法独立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司法独立的关键是司法权的独立。通过对两大法系司法独立制度比较,厘定西方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实践的要义所在。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百年曲折发展历程。就现状而言,司法独立在我国既是宪法原则,也是司法活动准则。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就其功能、特点和构成来说更具明显的中国化特征。在司法现实中,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还存在着诸多障碍。我国司法独立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是达到司法独立的外部实现,即理顺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独立相互制衡关系;加强法院对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凸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权威;准确把握司法机关与社区、媒体的定位。二是达到司法独立的内部实现,即法律至上的法官独立制度的设计;建立体现公正与效率的独立司法裁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