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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改革部署,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自此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迈入试点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项制度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与实践。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给予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在性质上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于我国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时代背景之下。具有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快速实现被追诉人的审判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繁简分流”的刑事诉讼体系等多种价值功能。杨某某盗窃案、石某某故意伤害案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两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两个典型案例,以及和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胡某某盗窃案做对比,可以反映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比如制度的适用范围、控辩协商的幅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力、被害人赔偿问题等等。针对试点中面临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为保证适用法律的公平性,案件的适用类型不应该有特别的限制,即所有的案件类型均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诉讼阶段上,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样,均可适用;检察机关在与被追诉人进行协商时,禁止双方协商罪数和罪名,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协商时,建议在正常量刑的基础上减少30%-50%的幅度以吸引被追诉人认罪;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构建司法诚信,若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未来的制度推行中还可以推行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还要注意的是,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让其成为“司法侵权的受害者”,对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合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