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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是反垄断法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意义重大。研究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还不到两年,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还有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但是,各国反垄断法均有差异,而且各国反垄断法的成熟程度也各不相同,所以,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反垄断法方面的立法经验时,应该选择适当的研究对象,并且比较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因此,比较研究则不可缺少。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美国的反垄断法对其他国家有着极强的示范作用和重要的参考价值,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系统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国家,其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有许多成熟的做法,如美国反垄断法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司法部反托拉斯司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他们集行政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三权于一身的职能以及私人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等,也为其他国家所学习、参考和借鉴。而日本和我国是同属于亚洲的邻国,而且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方面都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从制定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本土化过程。这种本土化的过程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很有价值的参考。基于此,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为视角,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比较分析了美、日两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制度和私人执行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地借鉴了美、日两国中比较完善的公共执行制度和私人执行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制度和私人执行制度的具体建议。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个:第一,比较研究法。本文主要分别比较了美、日两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借鉴它们各自成功的经验,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第二,历史研究法。本文第四章对美、日反垄断执行制度各个阶段的政策性方法进行了梳理,采用的是历史研究法。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二、三章是从微观角度分别对具体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制度进行了论述,第四章是从宏观角度对整个反垄断法的执行制度(包括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制度)的政策性方法进行了论述。第一章是对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制度的概述。从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入手,介绍了公、私执行制度各自的模式和优缺点,并论述了协调公、私执行制度的办法。第二章分别以公共执行机构和公共执行机构的职能为视角,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公共执行制度,论述了对我国公共执行制度的启示,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第三章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私人执行制度,并阐述了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的私人执行制度,并比较分析了各自的利与弊,最后阐述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从宏观层面上比较分析了美日两国反垄断执行制度的政策性方法。本章重点介绍了美国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以及日本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最后阐述了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