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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信托业在近十年飞速发展,从一个拾遗补缺的边缘化金融行业成长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产业。不同于多数西方国家仅将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的做法,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在中国已经发展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信托全行业资产规模达20.22万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501.86亿元,而在十年前,中国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仅为2046亿元。也就是说,中国的信托业资产在短短十年间增长了近80倍,行业杠杆率达44.91倍。在中国经济放缓的时期,信托业的高速增长可能会成为金融压力的重要源头。以往的信托业法律制度构建不足,采取的是“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往往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局面。信托受益人作为信托关系中的相对方,其对信托机构的信托投资行为有法定的监督权,通过法律制度构建,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使之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之间形成权利制衡,可能是监管手段之外的一种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的有效方式。本文的理论研究认为,增强对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护程度,能够减轻信托投资者与信托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受益人与信托机构、信托资产管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从而提高信托资产投资的效率。而信托投资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会使得当期的信托业务收入提高,另一方面也会为信托机构未来带来更好的业绩、更多的潜在投资者,从而提高信托机构的价值。在构建信托受益人保护指数,量化了中国信托业2001-2016年的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水平的基础上,本文对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为了避免实证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又选取了信托机构信息披露质量作为信托受益人保护水平的工具变量。从信托投资效率、信托机构绩效、信托机构风险承担三个层面展开,采用混合效应回归(Mixed Effect)、固定效应回归(Fixed Effect)、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系统GMM等面板数据回归估计方法,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信托受益人保护程度与信托投资效率之间呈“倒U”型的关系。说明法律制度构建初期,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程度的提高会显著促进信托资产投资效率的增长,这种促进效应是逐渐递减的;当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制度构建完善之后,信托受益人与信托机构之间的权责平衡达到最佳状态,受益人权利与受托公司权利形成制衡;此后若再增强受益人关于信托事务的监督、决定权,则有可能导致受益人过多干涉信托投资,影响信托机构的专业判断而降低投资效率。对于信托机构绩效,信托受益人保护与之同样存在“倒U”型关系,但其影响滞后于对信托投资效率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一定时,信托受益人保护能抑制信托机构的风险承担水平;地方法律环境会影响信托受益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当地方法律环境较好时,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更强。除此之外,本文的研究结论还包括:信托机构总资产规模与信托投资效率显著负相关,说明并非信托机构规模越大,其运营、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越强;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对信托机构绩效具有促进作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信托机构具有较好的公司绩效;不良资产率增高会降低信托机构绩效;控制人为国有资本对信托机构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等。在上述分析和实证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应适当提高对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护,加强对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优化信托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出台完善的《信托业法》,以及深化各地法律环境的建设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以此促进信托机构及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