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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和带动性,关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局。在我国当前的税收体系中,与房地产的交易、取得和保有三个环节紧密相关的具体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十个。作为国家调节房地产市场和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房地产税收在整个税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亦是在不断完善,但依然不能充分满足日新月异发展中的房地产市场的实际需求。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缺乏系统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分税制的立法体制不健全,无法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差别,有悖于税收效率原则;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法律失灵的现象;税种结构设置不合理,重流转、轻保有,税收法律制度的功效难以发挥;税基比较狭窄,存在课税盲区,违背税负公平原则;计税依据不科学,与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重复征税问题比较严重;税费租界限模糊;税收执法部门间信息沟通存在障碍;税收征管中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缺陷;税收执法的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缺乏专门的税务侦查、起诉和审判部门,很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处理,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外很多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在借鉴他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税收基本法从而规范税收立法权;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同时扩大税收立法权;在土地征用环节中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流转环节取消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中;在无偿转让房地产环节,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财产保有环节开征统一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