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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以表述为“人们可以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2,知识产权保护即是对知识产权权利。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产值占世界贸易额的5%,约达1000亿-1200亿美元3。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一笔不可估量的巨大无形财产利益,背后也必然蕴含着较为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知识产权人利益、收货人(发货人)利益和国内外消费者利益等。其中既有“公权力”,又有“私权利”,既有长远利益,也有眼前利益。在一些复杂的具体问题面前,必须这些利益予以取舍,但这种取舍决不是一种简单的逻辑判断,而应当是一种价值取向。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文中称《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在我国海关近十年的实践基础上,以该《条例》于2004年、2010年两次修改,我国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部门规章和我国加入或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为四个主要渊源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海关也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的迅速变化,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为此,笔者认为对于具体问题的解决急需实践利益平衡的原则。本文论述中,笔者寄望借助在海关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和案例,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法律研究的方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情况,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基本制度的简单介绍,以述明背景;二是逐一提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所面临的一些执法困惑;三是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利益体系情况,并论证实践利益平衡原则的理由;四是在之前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具体分析解决现存平行进口、定牌加工、调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