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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日益严重,现行的诉讼途径已经不能对其形成有效保护。是否应该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已成为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传统的法律理论,只有权益受到损害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享有起诉权,寻求司法机关保护的救济措施。如果违法行为未直接侵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是侵害了公共利益,则往往缺少救济途径。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污染也愈加严重,涉及到的受害主体人数众多、力量微弱,很难通过传统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要遏止这种趋势,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成为一条有效途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是一种通例,许多国家允许担负着支持国家刑事公诉的检察机关来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独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我国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尝试着开展公益诉讼,曾经引起很多争议。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必然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文力图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通过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诉讼职权的探讨和分析,认为我国实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构想。全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益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研究以及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主要运用历史分析和横向比较的方法,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和面临的困境,为我国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制度依据。第二部分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首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国外立法例,探讨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想。初步提出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制度内容上,提出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检察机关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以及诉权限制,也提出了一些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