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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十余家机构发起设立,旨在保护世界各地以多样化的资源为基础,由因地制宜的生产实践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农业系统和景观。农业文化遗产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遗产的概念。它是一个平衡的社会生态系统,是动态的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目前支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是零散的。在国际法层面上,主要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防止沙漠化公约》(CC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FCCC),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ILO No. 169)、《国际湿地公约》(Ramsar Convention)、《世界遗产公约》(WHC)和《华盛顿公约》(CITES)。支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宣言和决议主要是《2l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联合国千年宣言》等。以菲律宾为例,在国内法中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地区和土著社区的自治权,以及对森林和清洁空气的保护上。中国在保护农业文化遗产方面除了遵守上述的国际公约外,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当地社区的自治权力的确认、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建立了一个大的保护框架,同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如坎儿井的保护。但是中国目前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对国际公约的履行中忽视了对本国利益特别是传统社区的保护;缺乏专门针对农业遗产维持、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缺乏对农业文化的保护;缺少对农业文化遗产法律的整理、归档。总之,中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缺乏统一、全面的体系建构,需要在立法体系中加强对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