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分子生物学时代。人类基因的生物学本质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可以反映出个体的生命遗传信息,表彰着主体的人格。然而,现实中依靠生物技术在人类基因上进行操作已经屡见不鲜,侵犯基因上人格利益的事件更是早已见诸报端。鉴于基因是自然界独立存在的物质实体,对基因的法学研究不应当再依附于细胞、血液等人体组织。就目前来看,民法学界对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第一,财产权客体。该学说认为,基因是DNA的基本组成单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当脱离人体独立存在时即可将其视为物,成为物权客体;第二,人格权客体。该学说认为,基因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基因的碱基序列又蕴含着遗传信息,体现了每个人身体的全部秘密,所以说基因又可以表彰人格;第三,专利权客体。该学说认为,基因作为一种遗传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但是基因也同时具备私人物品的属性,因此,基因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兼具公共与私有的性质,这种共性使得人类基因纳入专利客体成为可能。应该说,上述三种学说各具优势,但缺点就在于忽视了基因兼具物质与信息特性,单一客体保护模式不足以保护基因上的各种权利。而约翰·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证明人对基因可同时享有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且基因上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同时产生。所以,基因是兼具人格性与财产性的法律属性复合体,应首先保护提供者的基因人格权,且在符合基因专利的授予条件时,基于利益平等共享原则的考量,同时保护研发者的基因专利权和提供者的基因财产权。通过考察域外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基因立法的欠缺,生物技术发展现状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等因素,具体有如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其一,先以《民法典》后续的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基因权利,即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基因权”模式,先将基因人格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时机成熟之后再在《民法典》修订时加入“基因权”条款;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惠益分享原则,通过基因专利的利益分享来实现提供者的基因财产权,借鉴《瑞士专利法》对专利范围的限制,在《专利法》中将基因专利的客体范围进一步限缩;其二,可将基因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保护规范纳入到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基因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方式、侵权认定以及责任承担统一作出规定。这两种立法进路或可较为周全地保护基因上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并能够促进基因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