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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又指跨国并购,通说定义为一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与支付手段,将外国企业的一部份或者全部份额的股份或资产收买下来,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与“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即新设企业投资方式比较而言,并购能促使并购企业更迅速地进入生产和市场;大幅度地降低企业扩展的风险和成本,易于多样化经营;获取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竞争;获取被收购企业的技术、资产、管理人员和制度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掀起了第五次跨国并购浪潮。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9年全球FDI总额为8440亿美元,其中跨国并购金额为7200多亿美元,占整个国际直接投资的85%以上。2000年跨国并购达到11000亿美元,单项交易超过10亿美元的国际并购有109起,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但是,跨国并购在我国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2002年我国并购投资只占外商直接投资的5%-6%。然而,长远看,加入WTO使得我国在跨国并购中将扮演积极的角色。一方面,在入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利用外资打破国企改革的僵局,鼓励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将成为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国家对外资的管理将遵循国际惯例,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如进口许可证、配额制、外汇管制、技术检验等)会逐步消减。以此为契机,外国投资者将更倾向于用国际通行的并购方式来加速抢占我国市场。 外资并购具有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它促进了东道国外资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引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它会损害东道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危及财政和金融系统,破坏东道国的经济安全。 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前沿课题。目前,国内专门就外资并购中国企业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成果较少,已有的多为分散和零星的文献。而且,与民法相关领域的研究相比,对外资并购的法律研究尚处于初始制度的探讨阶段。本文试图从外资并购的具体法律制度研究入手,尝试构建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定位和目标 定位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学分析立法背景、把握现实和未来的法律需求、确立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在分析外资并购是否创造价值和并购产生的众多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法律平衡价值标准。 从我国外资并购面临的背景、冲突和定位出发,我国外资并购的规制目标也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设定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分阶段的设定规制目标。总体目标是在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调整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在吸引外资的同时遏制其负面影响,建立起一个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并购机制。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发展历史和不足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大致经历了萌芽、兴起和逐步发展的过程,相应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加入WTO前,该阶段对外资并购的规范散见于其他各类法律、法规中,初步明确了外资可以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相关领域。第二阶段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至2002年。此阶段是相对明确和系统的规范阶段,反映了我国开始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外商并购立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和透明化。第三阶段是2003年外商并购单行法规的出现。 三、外资的法律界定 通常,人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外资的概念:一是外国的投资者;二是外国的资金或资本。外国投资者身份的确定标准中,对个人和法人,依国籍判断是否为外国投资者。法人的国籍判断标准主要是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对国家的事务行为,东道国有权将其视为普通外国投资者。外国资本的确定标准中,对初始投入资本,按所有者标准、地域标准和混合标准判断。对再投资,一般属于外国资本。 我国的外资立法应采取初始资本的混合标准和再投资正常认可标准。 四、外资并购行为(方式)的法律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并购作出定义。理论中,各种解释纷存;实践中,对并购的使用局限于相对模糊的通常称谓。通过对并购概念的追诉,本文提出外资并购应当是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之后,本文对外资并购的法律形式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外资并购法律形式进行了归纳、分类和整理。 五、反收购制度 在自由竞争经济条件下,敌意收购和反收购是并购方和目标方的各自权利。法律应对这两种行为予以平等的保护和确认。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对反收购制度予以法律确认。尤其在外资并购中,相比处于目标公司地位的我国境内公司,外资在并购的经验上要丰富很多,目标公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收购制度。 六、反垄断制度 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是会导致垄断,对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规制垄断一直是发达国家对企业并购实施监管的核心。反垄断法主要在竞争秩序和国家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并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后,对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作了分析。 七、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西方国家在制定跨国并购审查法律方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混合法,即不管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都由该国的反垄断当局或授权某一部门履行反垄断职责进行审查,从属于反垄断法。一种是区分法,即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采用不同的法律与不同的审查部门。 我国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改为有限度的自由核准制,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及审批标准,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审批时限。 八、健全外资并购法的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中心的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外资并购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与发达国家并购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并购法律制度领域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和不足,应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法律体例上,可考虑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企业并购法》和《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