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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华北民间组织无论是在职能还是规模上都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作为维系乡村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在华北乡村转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国时期随着华北乡村内外环境的变化,民间组织已经逐渐摆脱了村落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共同价值的确认等精神层面上的内容,仅限于生产和日常生活范围之内。民间组织的变迁可以反映一个时代下乡村社会的价值变迁。 民国时期,民间组织行政职能的强化与自治功能的弱化反映了近代华北乡村内部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结合的日益松散化、农民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安定化和不确定化。但是村民仍然以个人的行为取向标准和行为指针参与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传统的民间组织作为调解各种乡村社会关系的公共力量得以发展和延续。 本文将从近代华北民间组织与乡村社会关系入手,从民间组织参与乡村社会事务和参与调解乡村社会诸多矛盾维系乡村社会关系等方面展开论述。一方面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向下延展,民间组织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在乡村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村民与乡村领袖、各宗族之间等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民间组织作为乡村社会公共力量通过乡村规约对村民的个人行为加以约束,并充当村民和县乡政府的中间人,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以维系乡村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