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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紧密相联,不可分离。二者的目的和适用原则的不同导致了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存在和不可消除。从目的上看,会计是为了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解决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从适用原则上看,会计核算原则(包括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和重要性)与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之间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相容之处。解决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途径在于纳税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而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改变原会计制度下形成的会计政策僵化、信息可比性差、制度弹性小等局面,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增大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本文对新会计制度下企业的收入确认(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业务、售后回购业务、无法支付的款项、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补贴收入、资产评估增值、技术转让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内资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成本确认(包括存货发出成本、固定资产成本、工资及“三项经费”支出)、费用确认(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借款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盘亏和毁损、罚款、罚金及滞纳金、捐赠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支出、其他项目等)、投资业务以及或有损失中所存在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逐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纳税调整方案,以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能力,并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