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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作为“商业天才的创造”,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开证行作为连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纽带,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由于开证行所处的这一特殊地位,国内外已有诸多学者针对开证行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大多数关于开证行的研究都集中于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探讨,如徐冬根所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左晓东所著《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金赛波《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初步比较》中都有大量关于开证行法律地位、信用证法律关系的论述,但鲜有文章对信用证下开证行的责任进行单独、系统的分析。事实上,开证行的责任与信用证支付功能的发挥具有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开证行在信用证每个环节中对相关责任的承担与履行,才使得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成为现实。《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国际商会为规范与统一各国信用证操作差异,避免法律纠纷而制定的国际惯例。在2006年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年会上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中,有关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可散见于第二条、第七条c款、第八条c款以及第十三条等。国内学者对信用证下开证行的责任进行了概括性总结: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和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对其受托银行的责任。本文正是以此为主线对开证行的责任展开论述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信用证的定义及其特点,随后通过对信用证支付一般流程的介绍,笔者认为开证行在信用证支付中处于中心地位;第二章,笔者介绍了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并通过对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分析,认为开证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后便承担了严格按照其指示开立信用证的责任;第三章,笔者首先提出了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并就UCP所确立的宽松的严格相符标准展开论述;随后笔者对开证行所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进行阐述。第四章,在信用证交易中,其他银行的加入是信用证支付功能得以发挥的有效保障。笔者通过对开证行与其受托银行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总结出开证行对其受托银行的责任。第五章,笔者对开证行在开征环节、审单环节以及信用证欺诈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