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损害事件造成受害人损害,同时也为受害人带来了一定利益,于此应当将该利益在损害赔偿额中扣减以期达到公平的效果,这就是损益相抵规则的基本内涵。损益相抵规则的出现源于损害赔偿法的两大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因此损益相抵一方面要求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另一方面要求受害人不可获得比其损害更高的赔偿。通说主张损益相抵起源于罗马法,真正发展成一项规则是在日耳曼普通法。在我国损益相抵的运用则可追溯到久远的唐朝,《唐律》里有对畜产偿其减价的规定,在畜产受损之后,畜产原来的全价减去受损后残存的价值就是赔偿额。随着经济、科技、法律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生活中出现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作为一项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各个国家或选择将损益相抵成文化或个案化,明确其内涵并使之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普遍适用,可见其重要与不可或缺。在我国,由于法律未规定损益相抵规则,只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损益相抵的适用。与之相关的,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需要解决的诸如对损益相抵构成要件的不确定、对损益相抵适用范围的不确定等问题。本文基于此对损益相抵规则展开了讨论,全文分为导言、正文两个部分。在导言部分叙述了为什么会对损益相抵规则适用展开研究,其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对其研究价值与意义。正文共有三个章节,对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发展和现状进行展开讨论。第一章介绍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理论基础。在立法方面,目前损益相抵规则主要散见于两份司法解释和一份指导意见中,而在这其中,又仅仅是字面上的确定损益相抵规则应当适用于损害赔偿计算,并没有对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内容作详细的解释,这就容易导致对损益相抵适用理论的理解偏差,应当将差额说、禁止得利说、目的论说这三者中的哪一种学说作为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十分重要,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理解;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有三种,分别是差额说、禁止得利说和目的论说。差额说着眼于损害事件前后受害人的财产整体差额变动,禁止得利说着眼于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不能获得多余利益,目的论说则注重于填补目的与预防目的得结合,认为受害人的损害需要填补,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需要惩罚以预防该类事件再次发生,目的论说是在差额说和禁止得利说作为理论依据出现问题后新出的学说,因其注意规范预防目的,因此可以解释另两种学说不能解释的适用难题,是比较合理的理论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在损害赔偿法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并不是成文法国家就绝对性的将其成文化,判例法国家就一定将其个案化并交与判例学说解释。损益相抵从字面看很容易理解,但在实际案例中却复杂棘手,所以选择将其成文化的成文法国家也需要借助判例学说处理相关难题,选择个案化解决的国家在其成文法律文件中也可见有关损益相抵精神的条文。第二章介绍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如果要对损益相抵怎么适用有清晰的认识,那么就必须了解它的构成要件。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成立损害赔偿之债、受害人获得利益、以及损害与利益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评价。成立损害赔偿之债注意定义损害,损益相抵规则中的损害更多是一种损失,因此适用差额说可以进行准确计算,但例外情况下纯粹观察损害事件发生前后受害人的损害差额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完整利益。受害人获得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消极利益虽然不好识别,但也适用损益相抵,应当注意不具有期待性、不具有社会接受性的利益不可被适用损益相抵,利益应当是受害人自己获得的,但是在受害人可以共享因损害事件导致其他人获得的利益情况下,如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中,利益可以共享,这一利益也可以适用于损益相抵。但是精神利益则因其抽象笼统,难以计算和认定,再加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额整体偏低,因此不适于适用损益相抵。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两种学说,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损益同源说对损害和利益的因果关系认定最为严格,导致损益相抵适用范围比较狭窄,而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因果关系要求具有相当性,这又导致了在损益相抵因果关系认定上的不当扩大。因此需要结合法律评价来分析,法律评价需要综合考虑法规目的、不使加害人不当免除赔偿责任和受害人可期待。正当的法律评价可以限制不当适用损益相抵。第三章介绍损益相抵的类型化。根据利益的来源类型,探讨了关于损益相抵不同利益来源的一些适用争议,并不是所有满足相当因果关系的案件都可适用损益相抵,在判断了损害与利益具有相当性后,仍然要进一步思考为损益相抵是否符合法规目的,所以在实务中的判断并非易事,如果区分损益相抵的适用情形,对利益的来源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有争议之类型予以梳理,有助于降低判断的难度。根据利益来源进行类型化整理,按照利益来源区分了利益非来源于第三人给付、利益来源于第三人给付两个部分。一般而言,只要符合成立损害赔偿之债,受害人因此获得利益,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基本上都可以适用损益相抵,但除此之外,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案型中,应当要格外重视法律评价,如果依据法规目的、受害人无期待性,适用损益相抵会造成不公平,那么就应当限制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如遗产利益一方面不被大众视为利益,另一方面也不符合遗产法律之目的,依据法律评价不适合适用损益相抵;如市场价格波动使受害人获得利益以及在受害人节省了巨大数额的增值税情况下,不应适于损益相抵,否则就是不当使加害人免除赔偿责任;又如在以新换旧构成强迫得利时,受害人对该利益的获得不具期待,依法律评价不应当再进行抵扣。此外,保险给付是亟待重视的部分,商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都与损益相抵适用密切相关,性质不同的类型又牵涉不同法律条文,因保护的法益不同,不同保险给付中损益相抵适用过程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