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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也得到了增加,最为突出的亮点内容便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增添代表着在我国法律层面与公民生活层面中公民的精神性权益也同样受到了愈来愈多的关注与重视,也标志着我国公民的民主人权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同时,新《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比较抽象概括,范畴过窄,标准不明确,这就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中,不易施行。本文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目标和本身存在的缺陷,及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国家刑事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本文的观点和构想能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刑事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本文正文中,一共有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首先阐述精神损害的定义,然后对国家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概念进行阐述,接着引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在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入法过程,并将国家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比对其联系及差异,为后文讨论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况,分析实践存在不足和弊端,包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计算标准无成文规定,权利请求权人单一,归责原则有缺陷等,并分析了其原因。第三部分的内容就是对于第二部分指出的制度缺陷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构想,包括采用结果归责原则为主,违法归责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扩大赔偿范围包括将精神抚慰扩大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将精神损害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刑事案件的所有阶段,扩大侵权形式的范围,比如将刑事强制措施全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轻罪重判、存疑不起诉也纳入赔偿范围,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原则,应坚持公平合理,精神抚慰与金钱赔偿相结合原则,立法限制与法官酌定原则,并对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通过例举现有的相关规则方法,提出了相对来说比较适宜我国采用的方法,总的来说就是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综合考量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机关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机关是否积极认错以及受害人是否谅解等因素,最终确定一个最合适的赔偿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