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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进入到21世纪,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更是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日常生活。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良好的环境对于我们人类的重要性,公民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那么,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鉴于环境侵权问题的特殊性,学界和实务界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型制度。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权、环境公众参与、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诉讼方式,是对环境公益权的司法救济,是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新型诉讼。而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关于原告资格的问题,即“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没有原告就不会形成诉讼,故而原告资格问题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的诉讼法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当事人理论”的影响,将提起诉讼的主体严格地限制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虽然“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在避免公民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只关注私人利益的救济,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使公共利益陷入了司法救济缺失的危机中,环境公共利益自然也不例外。这既束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也使我们无法应对实践中不断发生的环境公害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拓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环保团体和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都有资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其实在环境法领域,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方面的一个普遍趋势。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研究,能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从利益、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入手,通过辨析这些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基本概念,阐明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并通过论述信托理论和环境权理论,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来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诉讼法发展的新理论——诉的利益,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寻找理论支撑;接着,笔者介绍了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德国的团体诉讼,通过比较,来学习这些法治发达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研究经验。最后,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宪法、诉讼法及单行环境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规定以及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公益诉讼”条款;接着通过列举了7个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并辅之以环境法学理论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来一步步阐明我国的公民、环保团体和检察机关都应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环境遭受破坏时,都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得到司法救济。所以笔者认为,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必须拓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