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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一大特点即是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保险格式条款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般也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变更,且可以反复适用,其具有格式条款的典型性特征。保险格式条款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广泛应用使得保险合同交易更加便捷、低廉、高效,符合市场经济效率。与此同时它又存在一定弊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地位的悬殊且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一方进行事先拟定设计,节约社会成本的同时也给保险人减轻自身责任、规避法律风险、利用自身优势将其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便利。因此为保险立法,尤其就保险格式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规定也成为了各国保险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虽然我国保险法中就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内容控制、解释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也就保险格式条款中个别情形的具体适用和认定作了进一步的指引和规制。然而在实务中,笔者发现仍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使用失误的现象,还有因格式条款引发的层出不穷的法律纠纷,此外司法适用中更是存在法律适用混乱、定义不清、裁决标准不一的情形。它犹如一把双刃剑,若不加以正确规制和使用则会起到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反向作用,既伤害消费者的同时也将伤及到保险公司本身。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本文将重点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基本概况进行介绍,主要从其背景渊源和固有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保险格式条款的历史产生和发展情况、保险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困境等。第二部分是对保险格式条款适用和裁定的类型化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笔者搜集到的各类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和类型解析。包括案例综述,即对所搜集的案例研究标本进行具体归类和数据统计,并对所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初步定性。此外,还会对所搜集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所反映的大方向上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把握和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所揭示的问题点进行归类和剖析,并就具体条款的在司法适用中的矛盾点进行深入探讨。该部分包括典型案例的细化分析、类似案件的对比分析、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认定分析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保险法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几点思考。该部分结合了2016年我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及引用以色列、德国、英国等保险法较完善的国家立法模式进行对比借鉴,并从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以及结合发挥保险业协会的作用,对保险法格式条款规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