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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具有多种功能。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因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气候多样,包括了《湿地公约》列出的全部湿地类型,提供了多种、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保护好湿地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中国是世界上湿地资源丰富,面积大的国家。我国湿地类型多、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但是随着我国人口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围垦湿地、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越发严重,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湿地面积锐减了50%以上,由于许多湿地功能退化,造成水土流失甚至出现沙化,另外工农业生产排放的废弃物,也使40%的湿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总体上讲,中国湿地继续丧失和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面临的湿地问题表面上集中于过度开发与盲目改造,而在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立法的欠缺和单一的管理手段是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湿地的所有权归属决定了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如果不结合其他途径,湿地依然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长期以来行政行为中管理者同被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导致了最贴近湿地环境的资源占用人并没有配合的积极性,行政手段在处理该问题时明显滞后。因此需要多元化的保护方式,在此选取的契约途径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本质在于湿地的所有权人让渡部分权利,其他主体参与到湿地资源的保护中来,并加以法律上的认可。这种契约关系摆脱了以往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导地位,参与者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尤其是当契约的另一方为长期生活在湿地及其周边的农业生产者时,由于他们更重视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会恶意透支湿地资源或者轻易加以破坏,并且长时间形成的习惯和传统可以弥补行政管理中的不足。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行政还是契约,都不能独自完成湿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之所以选择契约途径,是因为其特性能够对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产生很好的弥补,归结起来,契约途径始终是一种辅助手段。这既是我国现有法律所决定的,也是该途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希望在多种制度的配合之下,湿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使用,恢复曾经的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