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休谟道德哲学秉承着现代科学在上升时期的科学精神,以经验方法的严谨和实证,力图从哲学的角度确立关于人类“知觉”、“情感”与“道德”的一般的“人性”理论,从而试图在“人性”研究或者道德研究上,纠偏他的时代所盛行的极端的理性主义。这使得休谟道德哲学呈现出经验与理性的双重的一般理论特征。休谟道德哲学的理论核心可以概括为:作为“知觉”原理核心的“印象”与“观念”的“双重关系”理论,“快乐”与“痛苦”的原始驱动理论,以及人类生活何以可能的“同情”原理。以此为基础,休谟具体解释了我们人类生活中的“情感”与“道德”的原理和机制,并以此构成休谟道德哲学的主要内容。在休谟的道德哲学研究设想中,如何从“情感”的角度解释“道德”的发生及其运行机制,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尽管理论上相应的理性形式也是必要的,因为“道德”毕竟是我们人类的实践领域,从而“道德”的动力只能是我们人类的“情感”能量,而不是这种“情感”能量的理性形式。如此具有生活气息而又不乏纯粹理论高度的研究,使得休谟道德哲学自然地呈现出一种自然生存论特征。由此,所需要细致而系统地研究的问题分为以下四个:一、休谟的“人性”观问题,二、休谟的“情感”和“同情”理论的问题,三、休谟的“道德感”理论问题,四、作为前一问题理论逻辑延续的道德的“区别”判断以及其中的形而上学问题。在休谟的道德哲学理论体系中,这四个问题具有严谨的逻辑关系。休谟道德哲学研究的前导性问题是休谟道德哲学在整体上的理论理解视角问题。休谟道德哲学的理论精华内容、理论精神及其意义以自然生存论的理论方式得以凝聚。休谟的论述逻辑而事实地告诉我们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解,即道德是一种生存方式,并且这种生存方式对我们人类来说,是自然而本然的。休谟道德哲学的整个基底框架是休谟关于一般“人性”的哲学理论的论述,这呈现为休谟的“人性论”理论。休谟的一般“人性”观以及思考方式,让休谟把“人性”落实到可以普遍观察和验证的我们人类的一般的生物性事实或现象,即在原始意义上讨论的“知觉”、“同情”和“信念”的生物性事实或现象。其中,最根本的是休谟关于“观念”与“印象”之间的“双重关系”的“知觉”理论。此外,对“人性”具有最根本的动力学意义的,是休谟关于以人的生理构造为基础的趋乐避苦的原始事实或现象的“同情”理论。根据休谟,以上述两者及其复杂的互动为基础,“信念”的原始事实或现象得以发生,而这使得我们人类得以拥有高度发达的文明文化的灵性。休谟道德哲学的具体的道德动力的理沦框架是休谟关于一般“人性”的本质动力的哲学理论的论述,这呈现为休谟的“情感论”理论。休谟的这一理论直接通向了休谟的“道德感”是如何可能的讨论,并构成“道德感”概念的直接的理论基础。根据休谟的探讨,作为“印象”的“情感”、作为“观念”的“情感”、在“观念”与∽情感”的“双重关系”中的“情感”、以及作为“同情”的“情感”构成为“情感”得以发生的基础原理,而这一基础原理与作为“情感”主体的“自我”与他我即“旁观者”相互之间的感受和理解的复杂互动关系,构成为休谟的“道德”理论的直接基础框架。休谟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以及理论是休谟关于一般“人性”的本质动力的现实的社会实践应用与意义的哲学理论的论述,这呈现为为休谟的“道德感”理论。根据休谟,“道德”“感”的概念具有深远的原生性动力学实践意义。纠结于“道德”之“感”上的种种误解和偏见,让人们以偏见的方式忽视了“道德”与“理性”之间的正当而恰当的关系。但是,在“人性论”和“情感论”的基础上,恰恰是这种“感”既作为事实基础又作为理论基础,诠释学地默默地沟通着我们人类的感知、理性、情感,让我们得以进行“道德区别”。在“道德”之“区别”上发生的混淆于“道德”之“判断”的问题,让人们总是理性主义地拒斥“道德感”概念的应有的理论与实践地位。事实上,根据休谟,“道德”、“道德感”与“道德区别”具有事实与逻辑的循环诠释关系,而“理性”在其中只具有算法的工具意义,并且在一体两面的诠释学循环意义上,“道德区别”和“道德感”之间相互构成彼此的前提基础。休谟道德哲学的“道德感”理论的理论延伸是休谟关于“道德区别”的理论。休谟的“道德区别”理论在进一步讨论中可以被理解为关于“道德”“区别”的理论,或者可以在事实上日用而不知地被作为关于“道德”“区别”的判断的理论,即在此所粗略地归结的休谟阐而未明的关于道德的“区别”判断的理论,因为这个不太精确的提法幽密而又密切相关地沟通着对休谟所简要提及的“是”与“应该”的形而上学问题的恰当理解和解答。在此的研究表明,“是”与“应该”的形而上学问题是发生于从纯粹的自然态度到理论态度的连续过程中的一个理论追问问题,因此这个问题本来只是一个简单的只需要适当“区分”“道德”的“区别”判断的形态就可以很好地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仅在于证明,“道德”的“区别”判断在动力上不能是由“理性”而是由“情感”进行的。这种形而上学问题的讨论为关于休谟“道德”的“区别”判断的动机原理的探讨提供了基础,并解释了休谟在道德哲学上的混杂的理论内容是何以能够避免精神分裂的理论命运的。这一动机原理是由“动机”是“道德性”的惟一初始根据的初始动机原理和基于动机迁移的道义或者效果是“道德性”的动态应用根据的扩展动机原理构成,而这两方面很显然是分别而又相互动态影响地解释“道德”上的个人与社会两方面的复杂问题的。根据休谟,正是“动机”这个“道德性”的惟一初始根据保证了效果或者功利的道德意义,并且休谟所提出的“有用性”标准和“愉悦性”标准分别主要是针对社会性道德和个人道德而言的。对休谟来说,只要人类的一种行为和活动特性有利于人类的在整体上或者个人上的生存发展,那么这就是一种“德”,反之就是一种“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