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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与探讨的是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问题。平等的历史源远流长,平等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左右着历史的进程。平等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也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因为它是贯穿中国历史的问题。近代以来,中国更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平等问题,民族问题、阶级问题、主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平等问题。平等在长期的历史流变中不断地因时代、地理等变更着自己的含义,在原始时代平等本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当时就没有不平等。只是到了文明时代,不平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平等才逐渐地成为问题,这样平等在不同的人看了就有了不同的含义。但是只要我们去总结,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思想,一方面,就是人在人种、性别、出生、天资以及能力方面都不可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想要取得任何人的绝对平等同样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是作为抽象范畴的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作为具体的人在作为人这一点是平等的。从本质上来说,妇女平等就业权应是平等权的范畴。尤其是在宪法规范的意义上,它是由宪法第33和第48条予以规范设定的,从而取得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之所以在劳动法领域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又予以详细的设定、规范以及给予制度的保障,是在就业领域需要宪法平等精神与原则的制约和保障。因此,平等就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妇女平等就业权在形式意义上是指妇女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发展机会,其就业权利不因性别而被剥夺或者限制。而在实质意义上就是指除了妇女与男子在就业领域享有同等的机会,还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帮助、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的基础性权利,也是实现妇女宪法“人格尊严”的重要机制,它制约雇主对效率的片面追求,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我国在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就业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现阶段仍然对妇女就业采取的是以形式平等标准为主的保护,这样导致了一些重要的制度性缺陷。现实中对妇女就权利的平等性侵害的主要有三种类型:公权力歧视、准公权力歧视、私人雇主歧视,共同构成了金字塔式的歧视结构。我们借鉴美国“中等审查标准”对公权力性别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审查,同时主张对后两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宪法进行有效性审查。通过全面地审查歧视行为的方式来保障目前仍让饱受歧视之害的妇女的就业权利。相信,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推动包括就业平等在内的妇女平等的实现,乃至完整的宪法平等权在现实中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