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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保险负担日益沉重,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财务不可持续的风险逐渐加大。此外,在社会保险部门和税务部门“双重主体”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资金征收涉及部门过多、制度碎片化,导致机构之间摩擦成本高、管理和协调难度大,难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充足的社会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稳健运行的基本保障,征缴体制是社会保险资金筹备重要的一环,因此,研究更加有效、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险资金征缴体制迫在眉睫。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规范化、体系化,对于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政策的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障碍。基于对《方案》中关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的研究,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征费模式改革的影响与意义,表明了坚持税务全责征收模式的立场,重点阐释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其改革措施及未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发展方向提出一些构想及思路。首先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重点厘清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与征收模式的本质内涵;对公共产品、委托代理等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分析了社会保险征收过程中蕴含的理论依据。其次,回顾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历史变革和税务全责征收模式的确立过程,总结了税务全责征费模式的优势所在,分析了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影响与意义,表明了我国当前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税务部门作为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部门。再次,从二元主体弊端、征收体制、协作机制、法律体系和历史遗留问题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第五章分析了国外分征、代征、混征三种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以德、英、荷三国为例,学习和分析这些不同类型征收模式国家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经验。最后根据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的分析,提出加强法律保障、完善征管体制、优化协作机制、健全监督机制以及一些其他配套措施来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税务全责征收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