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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转让后产生的物权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将第107条视为第106条的例外规定,从而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对转让遗失物情形的适用,法律并未明示,解释上亦存在分歧。这不仅给物权法的适用带来了困惑,也不利于财产的流转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笔者以对《物权法》第107条的解读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占有脱离物在善意取得适用上的相关问题。在结构编排上,本文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言”。该部分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是“问题提出”,交待了本文研究的缘起;第二是“文献综述”,介绍了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的相关资料;第三是“研究方法”,描述了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写作思路;第四是“研究意义”,指出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是“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及解析”。因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所以笔者首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在解读后发现这些规定存在的问题,由此得出研究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第三部分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比较研究”。在本部分,笔者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对两大法系规定的优劣进行了详细的比较。
第四部分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这部分主要是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进行了理论层面的深入分析。通过该分析,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五部分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制度完善”。本部分主要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例外情形等三个方面,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制度完善。
第六部分是“结语”。该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小结,强调了笔者的观点,即占有脱离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制度,今后立法应该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