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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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是指法院对原告之诉进行实体审理的允许性、必要性和实效性。该专有名词译自日文,而其根源则是德国的诉权理论。诉的利益起初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探讨,后被学者移植到行政诉讼中,成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诉的利益理论脱胎于19世纪以来德国学者Wach、Hellwig、Stein等提倡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该说将当事人在诉讼上的胜诉要件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诉讼对象适格,即审判权的界限要件;二是当事人适格,主要是原告适格要件;三是权利保护必要,即法院对原告之诉予以实体审理的必要性与实效性。日本学者引进了该理论,并将以上三要件概括为“诉的利益”(广义),并一般将“权利保护必要”称为“狭义诉的利益”。在三者的关系论上,论者多将前述“审判权的界限”与“权利保护必要”合称为“客观诉的利益”,而将“当事人适格”称为“主观诉的利益”。基于学说研究的精细化和专门化,学者逐渐将诉的利益的三个部分区分开,各自成体系地予以探讨。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上,与广义诉的利益中“审判权的界限”相对应的学理体系,主要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论;与“当事人适格”相对应的学理体系,则有“原告资格”理论;而关于狭义诉的利益的研究,在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上呈现出一片空白。还应当看到,我国学者在建构受案范围以及原告资格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明显缺乏对作为二者上位概念的“诉的利益”的觉识。这种问题意识上的缺失,往往导致割裂诉的利益理论体系中的各个内容,不能获致体系性的、更为深刻的把握。基于此种现状,在我国展开诉的利益的研究,有必要从广义的视角出发,将审判权的界限论、原告适格论和狭义诉的利益论紧密结合起来,系统地加以探讨。故,本文将狭义诉的利益从“客观诉的利益”中抽出来,专门成一部分予以探讨,使得“客观诉的利益”只剩下“审判权的界限”的内容,“主观诉的利益”亦单独成一部分。   继而,本文对诉的利益概念的整体定位是:第一,诉的利益主要是针对起诉人或原告而言的,它是一套筛选正当原告的理论体系;第二,诉的利益主要是针对第一审诉讼而言的,第二审诉讼、再审之诉等程序中一般极少存在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的问题;第三,诉的利益问题,属于诉讼要件的范畴,应将其与实体要件(本案要件)加以区分。   以此为基础,本文拟定的中心命题是:诉的利益是探讨原告与国家审判制度的利用之间关系的重要理论,它为审判权启动设定界限,为原告适格设定基准,为法院考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提供理论契机,并因而为国家利益、当事人利益之间的衡量提供了理论场域。诉的利益可以被分解为客观诉的利益、主观诉的利益和狭义诉的利益三个部分。客观诉的利益主要关心原告之诉是否适合以法院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具备客观诉的利益,便开启了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第一道门。主观诉的利益则要求原告必须主张自身权益而非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防止泛滥的民众诉讼。狭义诉的利益则旨在排除没有司法裁判必要性和实效性的原告之诉,以确保法院不被滥用。   为此,本文安排了6章的框架体系。   第1章“导论”主要对选题的意义和创新、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等问题加以梳理和介绍,是对本文全貌和笔者问题意识的背景性交代。   第2章探讨了诉的利益的基础理论,力图廓清诉的利益在诉讼法理论体系中的坐标和地位,初步明确了如下问题:第一,诉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要件之一,是法院对原告之诉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要件,其功能主要在于确保起诉的允许性、原告的正当性和法院作出裁判的实效性;第二,从诉讼目的论推导诉的利益的学理思路,既表现出极大的有用性,也存在空洞性和无力性;第三,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诉权论本身属于诉的利益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即“主观诉的利益”论;第四,诉的利益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从实体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过程,它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从诉讼法(程序法)的立场对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进行考量的要件。   第3章探讨了“客观诉的利益”即审判权的界限。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权的界限表现为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或范围问题。而在大陆法国家,该问题表现为行政法院审判权的界限或范围问题。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审判权界限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和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规范、理论与实务作出反思和评析,并就“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活用”、“列举条款的存废问题”、“排除受案范围条款”等重要问题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   第4章探讨了“主观诉的利益”,其理论框架为:一是权利和法律上的利益论,德国、日本学说与实务上均将“保护规范理论”视为判断权利、利益的基准,并依此发展出“法律保护的利益说”和“值得保护的利益说”等学说。二是权利、利益受侵害和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论,对于原告作为原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情形,德国法上有普遍适用的“相对人理论”,而对于原告作为第三人的情形,德国法、日本法则发展出第三人的原告适格论。三是原告对权利侵害的主张,即“主张理论”,包括主张的内容、主张的程度等问题。以上述框架为基础,对我国原告资格的相关规范、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并针对“合法权益”的基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基准、“行政行为与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有益的见解。   第5章探讨了“狭义诉的利益”。德国、日本实务和学说上探讨较多的欠缺狭义诉的利益的情形有“无效率的权利保护”、“无益的权利保护”和“滥用的权利保护”等。其中,无效率的权利保护可分为“原告可自行实现目的”、“存在更为简便的救济途径”、“诉讼类型选择不当”等情形。无益的权利保护可分为“行政行为已经终结”、“行政行为已被变更或补救”等情形。滥用的权利保护的情形主要是: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正是原告自己申请获得的或者是在自己的参与或同意之下产生的;原告对自己从中获利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起诉的目的显然不在于主张其自身权利利益的;原告过迟向法院主张权利的;等等。   第6章是诉的利益的课题展望,主要交代了本文尚未解决或者触及的若干问题。一是客观诉讼中诉的利益问题,二是具体诉讼类型中诉的利益问题,三是上诉、再审之诉等程序中诉的利益问题,四是诉的利益的裁判问题。   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三:   第一,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思考、梳理诉的利益的基本理论,并从与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对比和借鉴中,力图找到诉的利益在行政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功用。   第二,以广义诉的利益为研究框架,系统性地展开对客观诉的利益、主观诉的利益和狭义诉的利益的探讨,并着力对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一般判断基准存在的可能性、内容的范围与探讨的实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   第三,结合对诉的利益问题之研究,对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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