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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创新比作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那么知识产权则为创新的推进器和奠基石。自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在世界公认的科学技术含量最高的医药领域中,药品专利权的排他性与公共健康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专利保护对于医药行业的影响,历来存在着两极分化的观点。然而,药品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必须赋予其一定的垄断权利使制药企业获得利润,收回研发成本,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药企业从事药品开发创新的积极性。一些国际制药强国在该国基本专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药品专利权的特殊性,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多哈宣言》等国际条约,不断完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在美国、日本以及欧盟拥有的先进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包括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专利期补偿制度和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等。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映,与我国同为仿制药大国的印度药品专利保护模式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2020年这个不平凡的春节,2019-n Co V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再次把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因此,结合具体实践情况分析研究药品的专利保护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及地区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各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与对应保护期限,以及专利期补偿制度的申请条件、适用类型、补偿时间等,为建立我国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依据。从实践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不完善、缺乏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以及Bolar例外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等。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其他国家的制度经验,本文提出了应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专利期补偿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Bolar例外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完善“专利挑战”制度、建立“拟制侵权”等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