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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首先,自然生态环境提供了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空间场所;其次,自然生态环境还进一步的提供了生产与生活所需求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然而自改革开放以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物质财富的极度追求,并且许多人抱着“生态环境资源非己有,不用白不用”的错位观念,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持续性的破坏,并进一步导致了生态危机和生态灾难的大面积发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制度在这种大背景下孕育而生。由于很少有人关注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问题,所以笔者所要研究的课题是:《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研究》。全篇论文分为四章,正文约3.2万字。论文第一章主要是研究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由于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同时也由于各个学科的调整对象存在差异,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至今没有达成统一意见。由于笔者是在法学意义上来研究生态补偿问题,所以更为关注的是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由于生态补偿概念发端于生态学,成型于经济学,所以笔者首先简单的探讨了一下生态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这之后,笔者比较了法学意义上的较有代表性的三位学者对于生态补偿的界定,通过比较,笔者指出了他们定义的不足,来阐释笔者所要定义的生态补偿概念。笔者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是指为维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的公平正义,由国家或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群体或者个体向该服务的提供者给予的特定形式的补偿。我们可进一步认为,生态补偿也就是享有良好生态服务功能之权利者,有义务对提供者给予补偿,以实现利益均衡。在充分理解生态补偿的概念之后,笔者对生态补偿的性质进行了一番分析。论文第二章是笔者要重点阐释的部分,该部分主要关注生态补偿的重要价值目标。在这一章当中,笔者首先认为,法的价值目标对法的价值起着一种导向作用,为价值从抽象化到具体化指明方向。环境法及其包含的制度和政策(如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就是在环境法价值的基础上萌生、演进、协调,并发展成型的,是作为主体性的人在对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关怀的基础上,依据其自身特定的主体性需求而对环境法及其囊括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有用性、合适宜性及合法性的主观认定、判断、取舍和选择。为进一步阐释问题,笔者对生态补偿中利益关系的多重内容进行了一番梳理。笔者认为,生态补偿的重要价值目标就是要实现分配正义——利益平衡。在弄清笔者所要阐释的主题后,笔者解读了生态补偿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含义,并认为要实现利益平衡,就应当从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具体的调控措施入手。笔者认为,生态补偿的主体包含市场主体和公共主体两大类。在现今中国及以后一段时期,公共主体将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生态补偿的对象也包含两大类: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和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群体。对于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笔者鉴于能力有限,主要借用了生态补偿研究课题组的观点:第一种方法是参照四方面的价值进行初步核算,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第二种方法以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核算为基础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并且双方可以就一定范围内的补偿进行协商。对于要实现利益平衡的具体调控措施,笔者首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措施:财政转移支付措施、生态环境效益补偿费措施和生态税措施。论文第三章主要是论述生态补偿的基本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但笔者结合生态补偿问题,从自己所理解的角度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另外一番分析。生态补偿追求可持续发展,首先是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其次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代际公平问题。论文第四章主要关注和讨论生态补偿的根本价值目标:人——自然生态环境——人之间的和谐共存。由于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所以任何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肯定是追求和谐。对于和谐的秩序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是一种“德治型”的和谐秩序观。这种“德治型”的和谐秩序观只是一种宣教式的,很难落实到具体层面。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强调“法治化”治理,一切行为要依法律化。现代社会所要构建的人——自然生态环境——人之间的和谐秩序应当是一种“法治型”的和谐秩序,这种秩序观是生态补偿所要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这种“法治型”的和谐秩序观需要法律来保证实施,并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贯彻来实现人——自然生态环境——人之间和谐的至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