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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因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彰显社会正义而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代位权制度最早在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积极效仿。至今,很多国家在民事法律制度上设置了代位权制度,但该制度仍旧显的不很成熟,表现为各国该制度在理论上的不一致,如代位权之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式、行使之法律效果,以及代位诉讼中的诸多问题,均缺乏统一、权威的指导。理论上的不一致时常导致实践效果的不理想甚至混乱。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对各种学说进行深度剖析,以期助益于该制度在理论上的日益完善。只有当制度上得到完善,其立法目的或者说其价值功能才会在实践中真正的予以实现,否则其法律实效不容乐观。以我国为例,正是因为我国该制度在理论上的欠缺,所以导致在实践中该制度很少被适用,即便适用,由于其内在的缺陷,导致民事主体无法感受到该制度的价值,可见,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设计并没有寻找到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基于以上缘故,特就我国代位权制度作一剖析。对该制度的性质、法律价值及制度运行现状,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作出考证,在厘清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基础上对“优先受偿”的利益取向进行较为细致的考量。最后就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此期望通过该制度满足民事主体保全债权之法权要求,使得各方利益真正实现失衡。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性质,重点放在代位权制度在比较法上的观察及我国的立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传统理论之“入库规则”面临我国司法解释的突破性创造即“优先受偿权”的诞生。该部分从“公平正义”这一基本原则出发,以全体债权人债权最大限度的实现为目标,力图寻找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结合现实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实例,从而对代位权行使者的“优先受偿权”提出质疑。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