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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善我国农村经济严重落后于城市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发展符合农村经济特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当务之急。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是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当前农村信用社商业化的改革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增设是否可以为我们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作金融组织以其独特的产权结构特征在多国的农村金融领域都发挥着主导性的重要作用,但是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具体发展模式,如德国的金字塔模式、法国的半官半民模式、美国的多元复合模式等。中国是否可以发展合作金融,应该发展何种模式的合作金融?这需要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在总结过去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多方面的有力证据支持中国需要而且可以发展合作金融:从理论上讲合作金融组织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成员融资服务而不是盈利,从而避免商业组织下引起的农村信贷不足;合作金融组织的本地性和合作性质还使其能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商业银行具有信贷优势;从实践来看各国合作金融组织都有成功的运作历史;现有的以增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尚存在诸多问题,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仍是农村融资的最主要渠道,自发的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互助社表现出为农村服务的优势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国内外已有的合作金融的研究成果的总结梳理的文献证明的方法,来探索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通过文献得出如下有益的基本认识:一是合作金融不是普通的金融机构,不能以利润最大化目标来衡量,合作金融组织需要围绕成员利益服务;二是合作金融机构的规模对效率有显著地影响,需要在层级结构的设计中考虑规模经济问题;三是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市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是克服信贷市场信息问题的有效组织形式;四是我国信用社过去经营的问题主要在于治理问题,而不是产权问题本身,需要通过先进管理、引进先进技术来提高效率。本文的另一创新在于深入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将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探索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肩负为农村社会实现资金互助融通、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服务经济发展、帮助弱势群体的使命。本文的对策创新是在眼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全面改革深入的背景下,对全面商业银行化的思路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新框架模式。目前急需合作金融的立法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方面需要鼓励自发的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社等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需重视原有的信用社的改造,将外生金融和内生金融通过适当的模式统一起来,构成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