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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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现在刑法学界的学者几乎都认同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认为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在传统刑法理论体系中,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往往与责任主义甚至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部分首先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刑法理论中的补充地位,提出了划定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适用范围的标准,并依此标准将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行为、过失自陷行为和直接故意的自陷行为排除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外。本文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
  第二部分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要点进行了解读。重点说明了四个问题:其一,原因自由行为不等于自陷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只是众多自陷行为中的一种。其二,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举动不能也不应该单独成立一个行为。其三,行为人在结果阶段丧失的是责任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或控制能力。最后,原因自由行为是结果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第三部分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进行了法理审视。本部分主要指出了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中,处罚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罪刑法定原则和不处罚思想犯理念的矛盾。
  第四部分主要从行为理论的角度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结构进行了分析。处罚原因自由行为之所以在传统刑法理论中遇到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行为理论都是错误的。本部分对以往行为理论进行批判并分析了其与原因自由行为之间的冲突,然后提出了笔者赞同的行为论——控制行为论。最后,以控制行为论为指导,指出了自陷举动和加害举动二者共同组成了一个统一的行为,二者都不是独立的行为,从而成功的破解了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性难题。
  第五部分集中说明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本部分首先否定了以往要么否定责任主义,要么破坏行为统一性的原因自由行为处罚根据论,然后提出了本文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根据的认识。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主要有二个层面:从价值层面上看,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伦理基础并符合刑罚的目的;从技术层面上看,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既符合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犯罪构成又符合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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