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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5月1日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施行了二年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新法保持原有的机制不变,对一些争议较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完善或改革。从我们这些从事实践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的视角来看,新法出台前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上没有明显的改变,劳动者维权难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变。通过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研究,与国外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对比,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符合我国国情,但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完善。笔者提出一些改善的拙见。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况”。笔者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分类入手,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劳动争议一般取狭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分类上要主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文章根据不同国家的劳动争议的不同特点,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着重介绍了这几个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设置、机构的人员配置、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方法。我国的争议处理机制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建立了,发展到今天历经了建国后的初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废置、改革开放后的重建。直至2007年12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公布。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法律上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构成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审判机构,一套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形成了协商——调解——仲裁——审判四个步骤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二部分“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评析”。笔者首先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布之后所取得的制度上的进步,其次又分析了该法公布之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布并施行以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基本架构上没有改变。仍然是“一裁两讼、仲裁前置”的基本架构。但在具体制度还是有所改观。具体是:调解组织实现了多样化;部份调解书可以申请支付令;完善了有关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缩短了仲裁的期限;部份案件可以仲裁终局。虽然新法取得了很多进步,但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突出表现在:协商、调解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仲裁和诉讼脱节;维权时间太长。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导致这些问题机制原因主要是:“三方机制”设计不合理,致使劳资双方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实力不对等;裁审不一、仲裁诉讼脱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期限(包括仲裁的期限和诉讼的期限)过长;发回重审制度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第三部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与完善的措施”。针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提出完善的建议。这些建议是:贯彻与落实“三方机制”;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取消发回重审。我国的“三方机制”由于政府、工会、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基本上变成了“一方机制”。工会的改革是贯彻落实“三方机制”的关键。基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的看法,对于仲裁诉讼脱节的治理,笔者没有提出仲裁终局的建议。但提出了,诉讼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展开的建议,并且为了保持裁审一致,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对于维权时间过长的原因,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制度不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无论如何缩短仲裁、诉讼的期限都不可从根本上改观劳动者维权时间过长的状况,更不可能杜绝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多年不结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