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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现代社会家庭构成的基本前提。这种结合既然是人为产生的,那么也就可以人为解除。离婚可以使夫妻双方从婚姻关系中解放出来,获得个人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却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因而,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将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是各国法律都面临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儿童监护权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监护制度包含的内容广泛,本文探讨的仅仅是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这部分主要从国内法的角度概述儿童监护权的内容以及在确定儿童监护权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儿童监护权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二、儿童监护权国际私法保护的国别比较。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个方面,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由于各国的规定不同导致法律冲突的存在,由此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公约,进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保护儿童监护权的统一立法,也即是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儿童监护权的国际统一私法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致力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保护儿童,迄今为止,已经制订了四份关于儿童监护权的国际公约,其中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事项公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一些区域性组织,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为了在其区域内促进儿童监护权的相关立法的统一,也制定了有关的公约。 四、儿童监护权的国际私法保护机制。为了能够在缔约国之间形成一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为1980年海牙公约和1996年海牙公约制定了实施指南,其确立的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建立的儿童监护权的国际保障机制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我国有关儿童监护权国际私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为出发点,从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参与国际立法等多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关于儿童监护权的保护,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