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它曾遭遇了曲折,背离合作制基本原则,并且在经过多次改革后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因而无法有效支持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这一系列难题的有效解决,都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因此,完善农村信用社法制就成为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环节。为了探讨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问题,文中不仅对农村信用社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澄清了人们在理论认识上存在的一些误区,而且通过回顾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分析和揭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的现状来看,相关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专门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而实践中主要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等规范来调整改革活动。这种情况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需要。在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及立法实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文中进而指出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立法滞后、缺乏经验的现实,我们有必要借鉴现代主要国家农村信用社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文中简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这三个国家农村信用社的立法实践,总结了它们在立法模式、组织体系、风险控制、监管体制、政府的扶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认为,我国今后农村信用社立法应该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规制,今后立法应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确认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明晰和优化产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构建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行业管理和职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定政府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义务及其相关政策措施。最后,文中呼吁我国立法机关尽早启动有关农村信用社的立法议程,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