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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逐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但勿庸讳言,相对英美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是刚刚起步,一些相关法律原则、制度和措施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单就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而言,因为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存在诸多疑问和漏洞,是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纠纷的一大难题。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笔者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借鉴美国司法经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发展”。笔者首先剖析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阐明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与商业秘密侵权救济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的观点,指出各构成要件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制约着商业秘密权利人民事救济权的实现。然后,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史上四种主要救济理论及其利弊。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应当允许商业秘密权利人选择多种救济理论,以获得充分法律救济。最后,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救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论述了两大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即“禁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英美法系中临时禁令制度,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独特的作用。我国法律没有禁令制度,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都是按照民诉法规定,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禁令救济的效果和目的。那种认为我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临时禁令制度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应把禁令制度的合理内容移置过来,加以利用,为此,笔者提出了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想,并对其作了细致地分析,从而弥补了现行程序法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救济的不足。在实体救济上,笔者认为,判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禁止侵害时,不能简单地模仿判令停止物权侵权行为的做法,而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加以限定。笔者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布终向禁令的实践经验,阐述了我国司法在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给予实体上禁止侵害救济时,如何在使用条件、范围和期限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并分析了与禁止侵害救济相关的附带禁止请求权的性质,认为我国法律应当确立这种附带禁止请求权。至此,商业秘密侵权上的 禁止侵害救济制度在理论上得以完善。 笔者在本丈第三章中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笔者 认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与侵害有形财产权造成 的损害不同,后者表现为有形财产自身价值的减少,而商业秘密侵权造 成的损害不是表现为该秘密信息自身价值的减少,而是表现为对权利人 利用该商业秘密可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挤占。侵权人挤占的这部分经济利 益,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获得的合法利益,侵权人应予全部赔偿。并进 一步分析指出,权利人的损害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当期的经济利益、 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及开发成本。本章最后,笔者总结了国内外计算损害 赔偿额的司法经验,详述了四种不同情形下可资运用的计算方法,一是 以计算原告损害额作为赔偿额,二是以计算被告利润作为赔偿额,三是 以合理使用费作为赔偿额,四是以法定赔偿金作为赔偿额。 山于商业秘密有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为保护公共利益目的,有必 要对权利人行使其商业秘密权利进行适当的干预,但是,如果干预过度, 则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不公;在这种惰况下,应寻找一个利益支撑点, 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笔者认为,赋予权利人给付使用费请求权,不失 为一种可行的办法。笔者在第四章“民事救济限制”中,阐明了在三种 情况下,即:为了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 依赖;为厂促进科技进步,可以对商业秘密权利加以限制,即权利人个 得禁止他人为上述目的而利用该商业秘密,但同时,他人必须向权利人 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最后,笔者在第五章中提出亢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的几点设想。笔者在本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送 审稿)》,提出了四点设想:一是确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二是尽量具体 地规定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三是增加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规 定:四是增设支忖使用费救济条款。 全文四万余宇,结构合理,论证有据,语句通畅,观点前后一致, 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为主线贯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