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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制度传承至清,已经积累了最为丰厚的历史经验。清朝作为第二个少数民族执掌政权的国家,同样面对不熟悉的赦宥制度,能够充分吸取元朝的教训。清政府用积极的心态去学习、包容并发展,逐步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赦宥制度运行模式。在赦宥可用,但不可频颁的政策指导下,实现了赦宥制度的建立、适用、调整和完善,能够为服务不同阶段的目标发挥积极的作用。赦宥制度的研究,需要载体。赦自君出,皇帝赦宥通过颁布赦书来晓瑜民众,大臣等以此为依据而执行。由此可见,赦书作为研究载体就再合适不过了。清朝赦书的内容逐步增多,印证了国家对社会变化所进行的积极回应。虽然据满洲实录记载,建州时期也就是万历十五年(1587),清朝人在在费阿拉这个地方制定国策,对于“犯作乱、窃盗、欺诈”全部严禁”1,这里所属的“作乱”可能与“十恶”内容有相似之处,但是从清政府颁布赦书的内容来看,“十恶”不赦及其具体的定义,从无到有,列举的类型几经更替后也逐渐固定。从“十恶”可赦,到后来一直保持不赦,说明了清朝皇帝的执政能力也稳步走向成熟,对严重危害皇权等重大犯罪的态度一以贯之。在努尔哈赤、皇太极二位皇帝的拼搏下,清世祖顺治建号大清;经过康熙、雍正、乾隆皇帝的努力达到鼎盛;嘉庆皇帝稳步发展,至道光皇帝末期,清朝逐渐衰落。整个过程中,虽然“十恶”不赦一直是不变的主线,但在不同时期,清政府会对不赦的内容进行调整,比如“隐匿满洲逃人”“军机获罪”“谋杀”“故杀”等犯罪行为,因为犯罪数量的增多,导致其危害程度会上升,进而达到与“十恶”并列不赦的程度。经过治理,该类型犯罪又会减少,随之赦书的内容也会作出相应调整。这些引起赦书内容变化的原因,还有政治、经济、军事等其他因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赦宥的实施从启动、决定、颁布、执行四个方面为参数,共同构成了赦宥运行的评价体系。首先分析赦宥是如何启动的,然后在赦书决定和颁布环节,分三个层次,一是围绕谁来赦的问题进行展开,一般情况下赦自君出,那么有没有非出自皇帝的赦书?于是,分别从类似多尔衮的赦、大臣的申请、少数民族的恳求,三种情形进行说明。二是赦书的送达,重点关注送达的范围、方式和效力。三是赦书的颁布,主要从颁布地点明确、时间择吉、流程规范,来说明颁布程序是有规定的,且执行严肃认真。紧接着,进入赦宥的适用,这是核心评价参数。研究制度的运行,需要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正常的适用本文不再赘述,也就是不作为样本考虑,因此,本文选择赦宥运行的特殊状态进行研究。一是对同一事或同一人的多次颁布;二是与当时法律程序的衔接,分为在途遇赦、展参限内遇赦、刑罚执行过程中遇赦三种情形;三是根据赦的对象分类适用,具体的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犯赃人员;第二类是涉案官吏,这其中又细分为接辑官吏、牵连官员、首从犯;第三类是因赦拟罪舛错者;第四类是因公诖误者;第五类是见在监禁人犯,这里又分为可以宽释、减等、多次勾到以及“老缓”的人犯。第六类是发遣人犯,这里分为赦回和军流两种情形。第七类是旗人。旗人在清朝的地位特殊,面对旗人,赦宥的运行会不会受到影响,具有研究价值。三是讲述专赦这种特殊的赦宥形式。赦宥运行以后的实际效果怎么样,按照效果好与不好,两个方面展开。好的效果,比如朝鲜受降、平息兵变、招降吴三桂旧部、平定地方势力等。不好的效果,就出现了妄行钻营的宗室、有负简用的大臣、水土不服的土司、反复的投首私贩等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时任执政者从三个角度进行了积极的校正。首先,赦宥的立法层面——制定或修改法律,采取了立法、修律、制令、定例、坐罪、拟定章程等措施。其次,赦宥的适用层面——打击违法援赦。最后,赦宥的结果层面——避免赦的负面效果,主要是避免适用赦宥后,出现“不足示惩”“不足蔽辜”等尴尬效果。通过这四个重要参数的研究,可以了解赦宥制度设计好以后,在实践中运行的实践情况,执政者对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改革路径,生动地再现了赦宥的运行过程,由此也总结出清朝赦宥慎赦、限赦和重视情与法的统一、重视赦宥效果监督四大特色。赦宥是社会的一个部分,终归要融入社会的大系统中。赦宥制度与清朝社会的发展之间存在着无法割断的联系,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则更为紧密,相互之间既相互补充又相辅相成,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因为法的作用是规定制度,惩罚违犯者,而赦宥的作用是用来减免刑罚。二者的作用与目的之间存在着直接抵牾,“赦非善政”在是清朝历任皇帝的古训,清朝的赦宥会把有些犯罪排除在外,这就说明法律限制了赦宥的一定作用。但是,法律的严苛有时候却可以通过赦宥而加以缓和。更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法律的严苛可以用赦宥来缓和,而且在维护社会稳定、关注民生、促进法的运行、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安抚民众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治理中,赦宥发挥的作用,虽然有消极影响,皇帝也多次论述“赦非善政”。针对这些批评,清朝在赦宥的运行中,也进行了相应的校正,但有一些问题,依然难以解决。总结起来,有赦的随意性、公平公正不足、怙恶不悛、“想方设法”的援赦、“拖”刑期,以及赦后引发新问题等。尽管如此,清朝终究并未废止赦宥,反而在抑制其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努力发挥其正面的社会功效。在稳定社会方面,一是特开自首之门,许以更新之路。二是稳定军心。比如,一方面,赦宥汉军功勋之后;另一方面,对战场上众人违反军纪“携带子女”的行为予以赦宥。三是教化少数民族。四是重视赦后管理。大量的贼匪等因赦投降后,如何有效的安置这些人,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执政者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措施,对赦回人员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注重“度”的把握。五是巩固边疆。比如,对平定准噶尔之后,唯一不稳定的大和卓布拉尼敦之子萨木萨克的事情时,多方考虑,尽力完满,赦宥阿其睦,从宽其亲属等。在促进刑罚执行方面。一是罪责刑相适用。比如对援赦的条件进行量化。二是清理积狱。在与民让利方面,一是豁免累年积欠。二是与前朝政策保持持续性蠲免旧欠,视情形酌量蠲免盐课。三是赦宥士子倚恃青衿抗欠国课。在引领社会导向方面。一是治贪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赦后再犯从重;三是考量法不责众的“重与不重”;四是严惩“得寸进尺”;最后调整审判结果,让情与法到中。经过研究发现,在清朝中前期,赦宥的运行是积极有效的。2019年国家重启“冬眠”的赦免制度,通过一个还算成功的赦宥运行样本,经过全面研究,分析优缺,希望能对当今赦免制度能够高质量运行提供一个有益参考,让赦宥制度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