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全球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的经济贸易水平也开始飞速进步,并且与全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买卖合同在经济的发展中也随之越来越重要。因为中法两国的基本国情等方面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所以就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而言也并不一样。经济贸易往来,买卖必然是重中之重,所以研究两国买卖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就相当必要。而在买卖合同法律制度方面,中法两国也有着各自显著的特点。所以本文着眼于中法两国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通过比较两国在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差异,研究对我国而言法国在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可借鉴之处,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本文首先解释买卖合同的相关概念,对比了中法两国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在合同形式方面,中法两国对其要求也不同,法国对电子文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有相关细致的法律条文,这些规定更有利于在科技发展迅猛的现代社会维护买卖双方当时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而后对买卖合同交易中核心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交付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应为实物买卖,而《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买卖契约的标的物的范畴要大于我国。关于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相关问题的比较,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以交付为界限划分。而法国则还强调货物的确定,严格遵照合同内容交付,一旦出现差错,法律上还有细致的补救措施。关于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问题的比较,我国《合同法》只做了大体框架的规定,而分则却相对不健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瑕疵担保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制则相对完善,并对担保的过错和免责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法国合同法的发展历史相当久远,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都有利于我国逐步完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