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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是指将该类名称用于商业活动并谋取市场利益的过程,如《小猪佩奇》、《功夫熊猫》、“哈利·波特Ha Li Bo Te”等作品名称,因对公众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作为商标、企业名称等的商业化利用能够获得作品本身之外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授权确权规定”)中,对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使用,采用了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方式,是对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首次尝试。本文以上海游某网络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下简称“葵花宝典”案)为基础分析案例,同时概括总结了24件1司法案件,分析了我国法院对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态度的演变,然后进一步论述了对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法律基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提出建议,以期待在完善对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对我国商品化权益的司法保护有积极影响。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葵花宝典”案件的基本情况,其中着重分析了案件的焦点问题——关于将“葵花宝典”注册为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在先权利的规定。随后在案例引出对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的讨论后,针对作品名称商品化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性质,分析了其主体、客体与权利内容。同时在对权利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权利本质。第三部分从论述了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正当性,指出对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使用进行商品化权益保护,是正当的。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法院对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态度的演变。结合我国对作品名称的司法判决,我国司法保护态度分为六个方面:不保护——公序良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确权中的商品化权益保护——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从司法保护的演变态度中,分析对作品名称商品化的保护路径。第五部分针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混淆条款和《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益的保护两方面,探析在不创设“商品化权”这一权利的基础上,运用现有的法律能否给与作品名称商品化以一定程度上的完全保护。第六部分针对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如何运用现有法律对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