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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救济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举证难这一问题,致使受害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难得以支持。本文选取强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陈某和陶某甲离婚纠纷案和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三个典型案例,整理争议焦点,探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的相关问题。根据不同的抽样调查总结,其结果显示,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现状令人堪忧,诉求得到支持的极少,实际上架空了无过错方的诉权。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是造成无过错方的诉求未得以支持的主要原因。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的原因有:第一,待证事实本身具有隐秘性,当事人主观上选择刻意隐瞒,在婚姻这一私密关系中,采用民事证据同等力度的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过高;第二,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无过错方收取对方隐秘信息的难度极大;第三,无过错方取证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比如受害方委托私人侦探取证,往往由于取证主体和途径不合法而不被采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的问题客观上降低了无过错方的违法成本,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同时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损害司法权威,扰乱社会秩序。笔者结合我国法制体系,借鉴国外对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如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和私人侦探取证制度,切实保障婚姻关系中受害一方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借鉴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在司法实践举证中的一些建议:第一,结合实际情况,降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家庭暴力两种法定过错的证明标准;第二,细化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并拓宽取证途径,承认私人侦探取证的合法地位,借鉴国外证据开示制度;第三,酌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使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