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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可供分配的财产往往十分有限,各利益主体便展开激烈的争夺。由于利益诉求存在差异,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原本就处于清偿顺序末位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受偿空间受到一再挤压,从而造成了他们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比失衡。这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普通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是导致破产清算中利益格局失衡的关键原因,因此要对其进行切实的关怀与充分的保护。只有这样,方能协调其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而有助于实现破产清算中的利益平衡。法律的功能之一即为利益平衡,本文针对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利益失衡的现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破产清算利益平衡之路径。在这个过程中,适当地借鉴了域外有代表性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司法实践经验。本文的行文顺序如下:第一部分从“利益”一词起源出发,对利益冲突进行界定,并介绍了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利益冲突的主体,利益冲突呈现哪些类型。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首先对利益平衡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分析,以此为铺垫,逐渐过渡到对破产清算中利益平衡的关键环节——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内容包括: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这部分内容旨在为之后的路径探讨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首先归纳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利益受损的表现,并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了普通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包括:破产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缺失、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破产实践中行政干预严重。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是导致利益失衡的关键因素,因此亟待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以解决破产清算中利益失衡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它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破产清算中利益平衡之路径,即从三个方面去探讨如何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方能协调其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而有助于实现破产清算中利益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