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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经济及战略地位的提高,人们对专利也更加重视。伴随权利保护而来的是权利滥用,专利恶意诉讼也逐渐成了一个困扰权利相对人、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们的问题。2008年12月28日通过的新《专利法》虽说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但是对于专利恶意诉讼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恶意诉讼问题处理起来只能模棱两可。现代专利制度意义上的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一般意义上的恶意诉讼,指行为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目的,在无事实根据和合理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恶意告发或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专利恶意诉讼是指专利权人在无合法的侵权事实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提起非必要性的、无诉讼价值的诉讼,致使被控侵权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遭受损害,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的行为。专利恶意诉讼分为非必要性诉讼(随意诉讼)、“无效专利”的恶意诉讼以及懈怠诉讼,具有隐蔽性强、认定困难、持续时间长、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特点。造成专利恶意诉讼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专利制度功能的扩张和异化、现行专利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问题专利的恶意利用、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诉讼对被告具有负面效应。利益平衡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理论基础,说明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专利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竞争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了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专利恶意诉讼人主观方面为故意、提起诉讼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专利恶意诉讼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专利恶意诉讼的四要件,认定专利恶意诉讼时要严格遵循这四个方面。专利恶意诉讼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对此问题,我们要积极寻找对策,对症下药,在当前形势下找出一条规制专利恶意诉讼之路,规制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建议从完善专利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不侵权确认之诉制度、严格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制度,提高专利质量以及强化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专利恶意诉讼法律规制。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特别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全新的视角,以期能对专利恶意诉讼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对我国当前专利恶意诉讼所面临的问题作出切实可行的分析研究,同时也为日后研究作出理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