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量刑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环节之一。量刑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与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保障量刑公正则需做到,一方面考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人身危险性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犯罪人具有犯罪危险性人格。要把握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以便正确量刑,就要对其犯罪危险性人格进行测量。随着人格理论的发展,国外许多国家都确立量刑人格调查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对量刑人格调查做了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粗疏,并且由于理论界对量刑人格调查制度的认识不深,存在分歧较多,致使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五花八门。主要表现为调查主体和调查内容不统一、调查适用对象和适用案件范围狭窄等,甚至许多法院还未开展量刑人格调查。在我国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量刑人格调查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借鉴国外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地方法院做法,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于构建我国量刑人格调查制度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为构建我国量刑人格调查制度,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分析比较法,通过查阅搜集相关资料,分析了我国量刑人格调查的现状,概括了在量刑人格调查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不同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主要有五部分,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分析量刑的概念、量刑应考察的因素及量刑公正的意义,发现量刑人格调查的必要性及其法律属性。第二部分通过对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及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归纳出量刑人格调查的含义;并通过对刑罚理论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为我国量刑人格调查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比较国外量刑人格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我国量刑人格调查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介绍我国量刑人格调查的依据和主要模式,分析我国地方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发现我国量刑人格调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剖析我国量刑人格调查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构建我国量刑人格调查制度的设想,以期为量刑人格调查制度在我国确立和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