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的定罪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hc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卡不仅是一种存在于银行和个人之间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为顾客提供更为简便、安全、迅速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货币形式。它的出现使人们的经济往来更加简洁快速,它在保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又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屏障。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他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凯觑的对象。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世界各国都在为打击此类犯罪而努力进行着司法探索。尽管信用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由于经济成长较快,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日益猖撅,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1997年《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以第196条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对控制信用卡犯罪的最重要的尝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我国信用卡犯罪罪名体系已渐趋完整和成熟,形成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为主,盗窃罪、非法经营罪等为辅的立法体系,其中所涉及到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包括:伪造信用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行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使用伪造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恶意透支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使用他人遗留在机器里的信用卡行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等,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国大陆刑法对信用卡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比较领先。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对信用卡犯罪某些问题的研究还未能深挖细掘,新的信用卡犯罪手段、犯罪形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些疑难问题远未能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对信用卡犯罪的深入研究。笔者参考了大量文献以及著作,发现研究信用卡犯罪的文献种类繁多,有的学者按照罪名体系来罗列信用卡犯罪行为,通过罪名体系的比较来研究信用卡犯罪;有的学者按照法律条文中罗列的行为方式来研究信用卡犯罪;还有的学者只针对信用卡某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进行研究。笔者最终的研究思路是,通过信用卡从获取信息到制卡再到流通使用整个流程,将每个流程中涉及到的信用卡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以及比较相关联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通过关联行为的认定,从而把握整个信用卡犯罪定罪研究问题,全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三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结合案例分析法,按照上述的制卡流程来研究各个阶段的信用卡犯罪行为。该部分是按照信用卡从采集信息到制卡再到流通使用的整个流程,来梳理信用卡犯罪行为。在信用卡信息采集阶段重点讨论了与信用卡身份信用相关的犯罪行为,阐述了身份信息的内涵,笔者此处认为该身份信息不同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犯罪还包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对此行为的研究也需要了解信息资料的范围,非法提供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此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关联密切,因此在入罪时应当重点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获取信用卡信息后就进入了制卡阶段,伪造行为是制卡阶段中的重点,区别伪造与变造的不同点,认为伪造行为就是使信用卡丧失了原本的属性,此行为与使用伪造信用卡、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行为相关联,因而在入罪时要分析彼此之间的牵连吸收关系,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讨论了身份证明的内涵,它与非法个人身份信息的侧重点不同,还讨论了该行为与骗领信用卡行为之间的关系。信用卡进入持有或流转阶段后,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的含义笔者认为是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行为、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阐述了伪造、持有的含义以及数量较大的标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行为中讨论了出售的含义,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与后续使用信用卡行为之间的关联,许多学者认为两者也是存在牵连关系。到了信用卡使用阶段,涉及到的具体犯罪行为较为繁杂,许多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些行为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两行为的牵连吸收关系,并指出使用的主体仅限于自己以外的他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的分析,主要是解释了什么是作废的信用卡,在作废的信用卡上涂改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的问题进行讨论;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主要是解释冒用的含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冒用形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它是信用卡诈骗罪中主要的一种犯罪类型,笔者分析了恶意透支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行为方式,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方便性以及申领手续的简单化,许多人手上都同时持有几张以上的信用卡,因此信用卡透支现象十分普遍,许多学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认为应当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独立出来,按滥用信用卡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此后分析了几种特殊行为的定性问题,包括: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里信用卡的行为,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也是各说纷纭,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明知是抢劫所得的信用卡仍帮助取现的行为认定,主要是认定帮助人的行为的定性问题;网络信用卡犯罪,网络支付已成为当今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安全性问题,因而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是花样百出,朝着高科技高智能化方向发展,不少人利用网络为他人非法套现、以卡养卡,利用POS机帮助套现的行为认定。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信用卡犯罪相关联行为的定性问题,由于信用卡犯罪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个犯罪链,各个犯罪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交缠在一起、密不可分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相关联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包括(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对于此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学者认为构成盗窃罪,有学者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在此节中概述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所持有的观点和态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伪造信用卡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之间的牵连吸收关系;(3)伪造行为与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行为之间的关联。(4)伪造信用卡与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之间的预备与实行关系,在信用卡产生后,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惩罚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却没有对单位犯罪给予足够的重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刑法在大量罪名中设置自然人犯罪,而单位犯罪在刑法规制上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因此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单位主体设置的必要性,运用共同犯罪理论,讨论信用卡涉及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以及适格的问题。本文创新之一在于研究思路上。笔者参考了大量文献与相关学者的书籍,发现研究信用卡犯罪的文献种类繁多,有的学者按照罪名体系来罗列信用卡犯罪行为,通过罪名体系的比较来研究信用卡犯罪;有的学者按照法律条文中罗列的行为方式来研究信用卡犯罪;还有的学者只针对信用卡某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导师的指导,笔者最终的研究思路是,通过信用卡从获取信息到制卡再到流通使用整个流程,将每个流程中涉及到的信用卡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以及比较相关联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通过关联行为的认定,从而把握整个信用卡犯罪定罪研究问题。本文的创新点之二表现在本文研究的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法,结合注释法、归纳分析法,对信用卡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作研究,通过大量的案例引入,结合司法实务工作,讨论各个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其他文献
胎盘来源间充质干细胞(mesenchymal stem cells,,MSC)与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相比,具有来源充足、免疫原性低、病毒污染率较低,且无社会伦理争议等方面的优点,使其具有更好的临床
【正】 伦敦博物馆藏敦煌写本《西天路竟》(斯坦因S·0383)为北宋乾德四年(966年)诏遣行勤等一百五十七人西域求法中之一沙门行记,与同次赴印之《继业行程》、及《宋史》
俄罗斯联邦共产党成立于苏联解体前的一年多,作为俄罗斯最有影响力的左翼政党,一直在俄罗斯政坛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近些年俄罗斯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和自身
<正>2011年,褚时健的果园利润超过了3000万元,固定资产超过8000万元。听有人恭维他以前是"烟王",现在是"橙王",褚时健并未反对这种说法。2012年11月5日,褚时健种橙的第十个年
本文通过对1998年和2003年两次全国性高校毕业生调查数据的分析,对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入学机会、学业成绩和就业结果的性别差异及其变化趋势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男女在学业成绩
针对超导强磁场下螺旋式电磁泵中的压力场、电场、流速场等多物理场进行了仿真分析。建立了螺旋式电磁泵的三维数学分析模型,在固定强磁场和工作电压下采用有限元法对模型进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高度接轨的今天,由于不同企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自主品牌已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但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还没有树立真正的自主品牌观念,市场竞争力不
<正>"保健品消费者有超过55%是中老年人,只要地球不灭亡,生老病死的规律还继续,保健品就永远畅销!"这是一个业内人士口中"永远的朝阳产业"。十年前,它曾因泥沙俱下遭遇监管者
<正>地产酒,身陷"重围"2012年,对于中国酒水行业而言是个多事之秋:诸多酒企先后遭受农药残留、酒精勾兑以及塑化剂等风波,纷纷中枪倒下,而国家"限酒令"的推出,对于酒水行业可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因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