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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国际社会风云突变,危机频发,从巴以冲突到莫斯科人质事件,从亚洲金融危机到阿根廷全面危机,从美国军舰撞沉日本船只到俄罗斯核潜艇事件,从中美撞机到“9.11”事件,从伦敦地铁爆炸案到约旦安曼连环爆炸惨案,国际危机波及的国家之多、领域之广、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就我国国内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灾、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爆炸、矿难等事故不断发生,“非典”、禽流感等公共卫生危机,各类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黑社会犯罪团伙、邪教“法轮功”等对社会安全造成了相当危害,可以说世界的危机中国一个不少。危机事件虽然性质、起因、后果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爆发了突发事件,管理者面临同一场景:社会组织赖以维系的重要价值受到威胁,事态发展和环境变化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可以采取处理行动的时间十分有限,新时期政府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是我国历史上“治国安邦”最重要的经验。突发危机事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组织架构带来巨大威胁或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危机事件的发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和良好形象,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进而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保卫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在预防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转型期公安机关如何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一门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公共危机与突发事件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研究,分析了转型期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公安机关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危机立法、树立尚法理念、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以及建立健全积极预防和快速反应的应急管理机制等一些建议,力求将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增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