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fakeja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交通事故已经成为造成人类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交通事故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也给许多家庭带来了痛苦和不幸,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正常的交通秩序遭到破坏,使得交通运输受阻,从而影着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问题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诉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鉴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支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只是一种中间性行政行为,或者说是一种不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行政确认行为。但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以及事故调查的综合分析,而且与由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都有直接关系。在这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形之下,实践中却不能给予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与行政法保障公民权益的理念不相符,与当前我国立法精神相违背。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相关概念和基本情况作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在划分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详细论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并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放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所谓的证据行为的结论,奠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的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分析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以及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会直接涉及到事故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在第三部分,笔者详细论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如何让影响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救济方式的不完善这一现实问题,来说明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对可诉性实现途径的阐述,论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可行性与必要性。
其他文献
目的观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轻度肺性脑病患者在急性加重期接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我院收治的30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轻度肺性脑病患者为研究对象,分
失眠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病症,其发病率逐年升高,已日趋成为提高国民生存质量的首要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治疗失眠的方法多种多样,但目前最常用的治疗失眠的方法仍然
<正>用黄豆大或枣核大艾炷直接放在穴位上施灸,局部组织经烫伤后产生无菌性化脓现象,能改善体质,增强机体的抗病力,从而起到治疗和保健作用的方法,称为化脓灸,又名瘢痕灸。其
棉花是世界上首要的天然纤维作物,也是重要的油料和蛋白质来源作物。棉花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棉花育种不仅要求提高产量,
从云计算的涌现到其目前发展得如此成熟都应归功于现实环境的促进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首先,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迅速普及,使得数据量呈爆发式地增长。国际数据公司(IDC)的一
目的:探讨川芎嗪与丁咯地尔治疗急性脑栓塞疗效及其对血液流变学影响作用。方法:选取2012年6月~2013年6月期间来我院进行治疗急性脑栓塞患者70例,进行随机分组,分为治疗组和
目的探讨耳穴贴压(耳穴埋豆)法在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应用的效果以及对护患关系的影响。方法将我院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160例确诊为原发性高血压的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
我国的柑橘园主要分布在南方的丘陵、山地或海涂。由于这些地区降雨的时间和空间分布不均,果园涝害和干旱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柑橘产量和质量的提高。本试验以枳[Poncirus tr
本文以具有强缔合能力的2脲基-4[1H]嘧啶酮(UPy)多氢键、离子键等强非共价键为驱动力,制备了碳纳米管薄膜(MWNT)、碳纳米管(MWNT)/卟啉(TPP)、碳纳米管(MWNT)/碲化镉(CdTe)等